日前,保定市易縣縣委原常委、縣政府原常務副縣長張東輝(正處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敲詐勒索一案,經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淶水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淶水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東輝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淶水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東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