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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時間:2024-03-14  作者:  新聞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字號: | |

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釋放全鏈條打擊假冒偽劣犯罪強烈信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4日發布5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釋放了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懲處、全鏈條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強烈信號,并為各級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5件典型案例分別是:解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袁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賈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許某某非法經營案;武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該批典型案例既突出打擊通過網絡平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犯罪,又強調深挖線索全鏈條打擊犯罪;既體現檢察機關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又兼顧知識產權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如案例三中,上海市檢察機關針對該案系典型“產供銷”全鏈條犯罪,且通過網絡平臺、App廣告引流等方式銷售,涉案人員眾多、生產和銷售窩點橫跨多省市的特點,引導公安機關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經銷商為線索,追根溯源,共追查到案生產窩點4人、銷售端8人,深挖有毒有害物質原材料源頭1人,實現全鏈條全覆蓋打擊。

據介紹, 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假冒偽劣商品犯罪8503件14560人,起訴18777件38936人。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1634件1778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2645件2879人。最高檢加大對重大假冒偽劣犯罪案件的督辦指導力度,與公安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掛牌督辦14起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犯罪案件,與國家版權局等部門聯合掛牌督辦3批150件重大侵權盜版案件,持續跟蹤指導,推進案件取得實質進展。

圍繞黨和國家發展大局,檢察機關持續開展“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專項行動,持續推進農資打假工作,聯合相關部門開展醫美專項治理工作。依法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懲治力度,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人數同比上升40.8%。

據悉,下一步,檢察機關將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檢護民生”專項行動為契機,依法從嚴打擊網絡營銷、直播帶貨等新業態下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有力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著力提高質量競爭力水平,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解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案例二:袁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三: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賈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許某某非法經營案

案例四:武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案例五: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案例一

解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吸油煙機、燃氣灶 銷售金額認定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解某某、劉某某等8人從廣東、山東等地購進電機、線路、面板等配件,以簡單組合、拼裝的方式生產偽劣的IROBAIN(亦稱“老板時代”)、OPAICN(亦稱“廣歐”)等品牌吸油煙機、燃氣灶,并建立“行業學習交流群”“學習聊天群”等微信群,通過在群內統一發布售貨信息、統一對外銷售價格、統一線上支付貨款的方式,將產品銷售至被告人李某某、謝某某等下游經銷商處,最后由終端商戶走街串巷銷售至江蘇、山東等多省農村地區。解某某等8人銷售金額為228萬元至21萬元不等,李某某、謝某某銷售金額分別為160余萬元和170余萬元。公安機關現場查扣偽劣吸油煙機408臺、燃氣灶1640臺。經檢驗,抽檢的“IROBAIN”“OPAICN”牌吸油煙機中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接地措施等項目不合格,燃氣灶中熄火保護裝置、熱負荷、燃氣導管、燃燒工況等項目不合格。

偽劣吸油煙機、燃氣灶生產窩點

2021年8月11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解某某、劉某某等8人提起公訴,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李某某、謝某某提起公訴。2023年6月29日,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解某某、劉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謝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五萬元、九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解某某等5人提出上訴,2023年10月27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接到消費者報案后,以陳某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邀請介入偵查,發現終端商戶陳某某銷售的吸油煙機、燃氣灶是在網絡上購得,遂建議公安機關查清銷售渠道,循線深挖犯罪鏈條,并對犯罪事實已查清的陳某某先行移送起訴。后公安機關先后對陳某某的銷售上線李某某、謝某某等人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并針對該案上下游犯罪人數較多、作案時間長、涉案金額大等特點,列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向上深挖生產端犯罪,最終追查到解某某等人。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訴漏犯。解某某開設家庭作坊生產偽劣吸油煙機、燃氣灶過程中,其丈夫劉某某積極參與,指導工人生產、打包、發貨,與解某某構成共同犯罪,檢察機關依法對其追訴。二是補充質量檢測。在檢察機關見證下,由公安機關商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扣押的吸油煙機、燃氣灶按品牌、規格、型號分類,并依照程序按照一定比例隨機抽樣送檢,明確涉案產品均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系偽劣產品。三是確定銷售金額。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訂單發貨單據、微信聊天記錄及賬單等證據,綜合認定已銷售產品亦為不合格產品,合并計算銷售金額。

檢察機關收到終審判決后,及時建議公安機關對查扣的涉案吸油煙機、燃氣灶進行集中銷毀。同時,針對涉及吸油煙機、燃氣灶等民生安全領域偽劣產品犯罪,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銜接配合,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偽劣產品犯罪案件的辦理情況及現實危害,研究部署預防和打擊處理方案。

【典型意義】

(一)嚴懲制售偽劣家用電器犯罪,牢牢守護百姓廚房安全。吸油煙機、燃氣灶是百姓家庭中不可或缺的生活電器,使用不合格產品易引發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案被告人以低價為噱頭,通過家庭作坊形式將配件進行簡單組合、拼裝,未經專業檢測即通過網絡對下游銷售,使產品最終流入多地農村地區,造成嚴重隱患。檢察機關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犯罪,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涉案人員,實現全鏈條打擊,有力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不枉不縱,準確認定涉案產品質量及銷售金額。本案各被告人生產、銷售吸油煙機、燃氣灶時間跨度長、銷售范圍廣,售出產品分散在全國各地,如何認定已售出產品的質量和銷售金額較為關鍵。被告人通過網絡渠道銷售偽劣產品,現場查獲的產品經檢驗不合格,已銷售部分與檢驗不合格部分來源相同,銷售模式及價格相當,可以認定已銷售部分與檢驗不合格的產品質量無差別,從而認定不合格產品。同時,結合該部分發貨單據、價格及資金流水等綜合認定銷售金額。

(三)能動履職,推動行業綜合治理?!皺z護民生”是檢察履職應有之義,檢察機關在依法精準打擊犯罪的同時,注意聯合各部門共同發力,促進提升綜合治理效果。依托個案辦理,有效推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陸續開展對轄區內商戶、尤其是流動商戶的走訪監管,以及普法進農村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安全防偽意識和防假識騙能力。

案例二

袁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假冒注冊商標 化肥 網絡銷售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袁某通過微信聯系他人購買化肥顆粒,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使用私自印制的帶有某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某安”“某利”商標、某化肥有限公司注冊的“某富”商標標識的包裝袋,在其租賃的倉庫內進行分裝。袁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某電商平臺注冊經營9家網絡店鋪,與被告人郭某甲、丁某合伙經營3家網絡店鋪,銷售假冒偽劣化肥至河南、江西等10余個省份,并由被告人郭某乙提供物流運輸服務。袁某還向他人經營的網絡店鋪和微信客戶提供假冒偽劣化肥,銷售金額共計778萬余元。被告人郭某乙、于某某明知袁某生產、銷售的是假冒偽劣化肥,仍向其購買并通過某平臺網絡店鋪進行銷售,郭某乙個人經營的店鋪銷售金額26萬余元,郭某乙、于某某合伙經營的店鋪銷售金額27萬余元。經檢驗,袁某生產、銷售的化肥總養分、總氮、有效磷等數值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假冒偽劣化肥查扣現場

2023年11月3日,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袁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郭某乙、郭某甲、丁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29日,臨沭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至八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至一百三十萬元不等;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2023年5月,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在工作中發現,某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稱某平臺上的5家店鋪銷售假冒“某利”商標的化肥,但公安機關僅對其中3家店鋪立案偵查。經初步核查,檢察機關認為另2家店鋪亦涉嫌犯罪,遂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并建議并案偵查。2023年5月18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檢察機關同步開展提前介入工作,并就調取店鋪和店主信息、查明化肥來源、固定訂單數據等提出工作建議。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追訴漏犯。檢察機關通過對電子數據的精細挖掘和審查,向上查找供貨源頭,發現某微信用戶向袁某銷售肥料,可能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機關制發《線索移送函》;向下摸清銷售渠道,追訴邢某等18名制售人員,實現上下游犯罪鏈條化打擊。二是邀請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查明犯罪金額。涉案網絡店鋪達14家,涉案化肥銷往10余個省份,交易信息量大,檢察機關邀請具有審計專業背景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人員作為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對證據進行數字化梳理,明晰進銷貨數額、實際交易訂單數量等。三是準確適用罪名。涉案化肥既假冒又偽劣,結合銷售數額、主觀故意等因素,檢察機關認為袁某等人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侵犯商標權犯罪,應擇一重罪處罰,遂對袁某等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認定罪名;結合于某某的犯罪金額,通過對比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應的刑期,對其適用刑期更重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四是強化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保護。檢察機關在辦案時告知被侵權企業訴訟權利義務,全面聽取權利人訴求,引導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并把追贓挽損貫穿于訴訟全過程,促成退贓退賠,確保權利人的基本訴求得到回應和支持。同時建議企業加強對網絡銷售渠道的知識產權維權意識,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結合辦案中發現的問題,檢察機關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主管部門通報案情,推動開展為期3個月的“肥料產品質量專項整治”等農資生產執法檢查活動,抽檢化肥37批次,強化農資安全行政監管。檢察機關以檢察建議的形式,督促郵政主管部門筑牢寄遞安全防線,聯合縣郵政局等3家單位開展農資打假“凈網”行動等專項檢查7次,嚴厲打擊“網絡+寄遞”形式違法犯罪活動,有效切斷非法網店銷售路徑。

【典型意義】

(一)嚴懲制售偽劣化肥犯罪,保障農業生產安全?;适羌Z食的“糧食”,對于促進農作物增產穩產、保障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本案被告人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化肥不僅影響農作物產量與質量,還可能破壞土壤結構,污染環境。其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侵犯商標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和商譽,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檢察機關通過上挖源頭、下追流向,實現全鏈條打擊,全力保障農資安全和農民權益。同時,督促公安機關對查獲的假冒偽劣化肥集中銷毀,減少安全隱患,防止再度流入市場。

(二)持續聚焦民生問題,筑牢農民消費者權益“保護墻”。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微店、直播帶貨等電商平臺已經成為大眾消費的重要渠道,產品流通更快更廣。越來越多的農資產品通過網絡銷售,給農民、種養殖企業帶來便利的同時,一些制假售假分子也覓到可乘之機。檢察機關通過發放宣傳冊、走訪入戶、設置法律咨詢臺等形式,對農資經營者和農戶開展法治宣傳,引導農資經營者依法守規、誠信經營,幫助農戶提升真假農資辨別能力和維權意識。

(三)加強多部門聯動,不斷提升打擊違法犯罪合力。打擊假冒偽劣農資違法犯罪行為涉及部門多、領域廣、周期長,是一項綜合性治理工作。檢察機關在辦理涉農資案件時,應以案件辦理為切口,以高質效履職辦案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本案中,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犯罪的同時,與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等部門共同發力,有效推動當地農資市場整治。此外,檢察機關聯合縣農業農村局等13家單位共同會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凝聚共建共治工作合力。

案例三

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賈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許某某非法經營案

【關鍵詞】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西地那非 全鏈條打擊 異地協作 網絡平臺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經被告人賈某某等人居中介紹,被告單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決定接受吳某(另案處理)委托生產壯陽類食品壓片糖果。上述被告人明知那非類物質及其衍生物等成分禁止添加至食品中,仍將吳某通過微信從被告人許某某處采購的60余公斤那非類原料,與玉米淀粉、蔗糖、紅參粉等低價輔料混合,分別在青海、浙江窩點生產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壓片糖果共計30余萬片,并由山東銷售團隊被告人曹某、高某等人,通過聊天軟件逐級發展山東、江蘇、河北、福建等地經銷商,在網絡上發布“補腎固精、固本培元”等虛假廣告引流,經網絡電商平臺等銷售至上海、青海、安徽等地,生產、銷售金額達130萬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在青海某公司、浙江生產窩點及曹某等人處扣押涉案原料、半成品及各批次壓片糖果若干。經檢測,涉案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中均檢出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產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辦案人員清點涉案物品

2023年6月、10月、11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分別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青海某公司、賈某某、曹某等人提起公訴,以非法經營罪對許某某提起公訴。2023年6月、12月,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單位青海某公司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曹某、許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八個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四萬元至三千元不等。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案發后,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協作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經銷商為線索,追查提供原材料的源頭1人,生產窩點4人、經銷商8人。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涉案物質屬性。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類物質及其系列衍生物違法行為的意見》以及“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西地那非及那非類衍生物均應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確行為人主觀故意。梳理各被告人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結合舉報材料等證據,證實銷售團隊在不斷接到非法添加投訴、訴訟通知后仍予以銷售的事實,證明各被告人對添加物質的主觀明知和違法性認識。三是推動全鏈條打擊犯罪。督促公安機關同步向江蘇、山東、河北等地公安機關移送涉案證據材料,實現上述地區公安機關對下游經銷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全覆蓋打擊,已立案2件2人。四是避免危害后果進一步擴大。建議公安機關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協作,召回銷往青海、安徽等地的有毒、有害產品,對扣押在案的1000余盒產品及時銷毀。

檢察機關堅持治罪與治理相結合,從個案出發延伸類案調查,發現電商新業態下食品安全監管疏漏,遂先后對涉案的國內兩大電商平臺開展專項治理,制發檢察建議、強化跟蹤落實,督促網絡平臺下架不安全食品30余種,關停違法店鋪100余家,對80余名違法店鋪經營者增加風險標簽,要求平臺重點關注。同時,與電商平臺構建常態化協作機制,協同共護網絡食品安全。該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于2023年獲評全國檢察機關優秀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典型意義】

(一)嚴格貫徹“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嚴厲打擊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拔鞯啬欠恰笔翘幏剿?,需在醫生指導下使用。那非類衍生物與西地那非核心藥效團一致,具有同等屬性。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該類物質,易導致消費者購買食用時無法掌握用法用量,對心血管系統造成傷害。涉案犯罪團伙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國家重點打擊的情況下,仍然在食品中添加那非類物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二)強化檢警協作、行刑銜接機制,以能動履職全面維護消費者權益。涉案犯罪團伙從網絡采購那非類原料,以虛假廣告引流等網絡營銷為手段,采用“產、儲、銷”分離模式,生產、銷售窩點橫跨多省市,系典型的組織化、規?;?、鏈條化犯罪,涉案有毒、有害食品通過網絡迅速銷往全國各地,擾亂食品安全監管秩序,增加偵查打擊難度。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責,推動多地司法行政機關密切協作,及時移送犯罪線索,追查下游經銷商,實現全鏈條、全覆蓋打擊犯罪。同時,推動公安機關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大異地協作力度,召回涉案食品,銷毀扣押在案產品,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強化訴源治理,助力電商新業態食品安全防控升級。本案中,涉案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多個知名電商平臺,對外銷售至全國各地,影響范圍大、輻射面廣。檢察機關堅持治罪與治理相結合,從個案出發延伸類案調查,發現電商新業態下食品安全監管疏漏,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網絡電商平臺治理整改,取得較好效果。同時,與電商平臺構建常態化協作機制,定期交換信息、提示犯罪風險,助力網絡平臺提升防控模型技術水平,協同共護網絡食品安全。

案例四

武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假藥 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寬嚴相濟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初,被告人武某某與寧某某預謀共同制作假阿茲夫定藥品。武某某負責購買藥品標簽、藥品說明書及藥盒外包裝,并在網上購買光板藥瓶、熱熔打碼機等制假工具,寧某某與被告人王某某至診所及藥店等處購買大量的碳酸氫鈉片和少量的維生素片作為替代藥品。三人伙同他人先在一居民樓內將假冒的阿茲夫定片劑裝瓶,后又轉移至武某某岳母魏某家中,對藥瓶貼注“某安”注冊商標及裝盒。期間,魏某和武某某妻弟張某某也斷續參與貼標、裝盒等。

辦案人員查獲的涉案藥品制假工具

2023年1月至案發,武某某通過在微信朋友圈宣傳或者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系阿茲夫定藥品生產企業,“某安”注冊商標權利人)門口現場聯系客戶等途徑,銷售自制假阿茲夫定片藥品2700余盒,共計74.9萬元。經河南省平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涉案藥品未檢出阿茲夫定成分。經河南省平頂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藥品為假藥。

2023年5月17日,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對武某某、寧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訴,5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3年7月30日,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寧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判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武某某、寧某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以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2023年9月2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采納抗訴意見,改判原審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不變。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檢察機關經公安機關商請介入偵查,就藥品認定、案件定性、查實犯罪數額等提出工作建議。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全省進行線索摸排,指導企業配合開展調查,會同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認定意見,對涉案產品進行排查。檢察機關還重點建議公安機關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關聯人員,成功追訴4名上游提供假包裝材料人員。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武某某等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冒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使用碳酸氫鈉片等冒充阿茲夫定片,涉案藥品也未檢出阿茲夫定成分,被認定為假藥,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應從一重處。本案銷售金額74萬余元,適用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更重,最終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二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魏某、張某某為武某某親屬,未參與預謀、未獲利,僅在武某某到二人家中制作假藥的一天多時間里,參與了部分假藥的包裝,系從犯,犯罪情節輕微且自愿認罪認罰,故對二人作不起訴處理。

檢察機關一體履職,在打擊犯罪的同時還注重保護知識產權。主動與被侵權企業聯系,依法告知其權利義務,同時邀請企業參與聽證會,針對辦案中發現的企業管理漏洞,建議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阻斷犯罪發生;開展送法進企業活動,提升企業風險防范意識。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藥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本案制售假藥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還給社會公眾帶來了安全風險。檢察機關打擊制售假藥犯罪時,注重與有關部門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本案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對涉案藥品進行檢驗認定,為案件準確定性提供依據;檢察機關適時引導偵查,及時追訴漏犯,實現全鏈條打擊;檢察機關糾正畸輕量刑,得到審判機關支持。通過多部門聯動,有力震懾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用藥和生命健康安全。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涉案人數較多的制售假藥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犯罪層級、作用、地位的不同分層次處理,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對犯罪情節輕微、具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涉案人員依法作不起訴處理,對主觀惡性大、犯罪情節嚴重的涉案人員從嚴懲處,確保罪責刑相一致。

(三)積極開展訴源治理,延伸司法辦案質效。檢察機關注重延伸職能,認真做好案件辦理的“后半篇文章”。在依法嚴懲犯罪的同時,積極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制度,制作藥品安全系列漫畫,通過檢察公眾號等媒介向消費者揭示假藥危害,展現檢察機關有力保障藥品安全的堅定決心。此類案件也提醒消費者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藥品,切勿通過路邊小攤、社交軟件等渠道從無資質商家或者個人處購買,如發現無資質銷售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可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反映。

案例五

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關鍵詞】

假冒注冊商標 商標標識 追訴漏犯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中某”“中某管道”等商標系浙江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在未獲得該公司授權的情況下,雇傭傅某某等3人生產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PPR管道配件,銷售后大量用于住宅、廠房的水管連接。王某某從被告人袁某某處定制印有“中某管道”等商標標識的紙板箱、從被告人肖某某處定制印有“中某”商標標識的防偽碼用于包裝,以上門推銷、微信下單、物流運送等方式將上述假冒管道配件發往浙江、上海、安徽、江蘇等地,銷售給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人,銷售金額共計593萬余元,非法獲利約50萬元。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人明知王某某提供的管道配件系假冒產品,仍通過各自經營的五金店、配件店等加價對外銷售,各自的銷售金額為12.5萬余元至123.6萬余元不等。

2023年2月21日,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王某某提起公訴;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提起公訴;2023年3月,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袁某某、肖某某提起公訴。其間,新昌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情節輕微、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違法所得、被認定為從犯的傅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非法獲利為基數判處王某某賠償權利人損失人民幣一百零一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個月不等,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除庭前調解的2人外均以非法獲利為基數判決民事賠償合計人民幣二百八十余萬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浙江省新昌縣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立案偵查,新昌縣人民檢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進行全鏈條打擊,公安機關陸續對提供注冊商標標識人員、經銷商等立案偵查。同時,與公安機關共同研判,鑒于在案證據尚不能證明系偽劣產品,故建議公安機關以侵犯商標權犯罪為方向進行深入偵查。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精準追訴漏犯,實現全鏈條打擊。認真審查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從生產、包裝、銷售各環節進行深挖,根據銷售模式特征進行電子數據分析,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追訴7名經銷商,涉案金額共計250余萬元。二是準確區分罪責,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對于制假源頭的王某某提起公訴并提出相對較重的量刑建議,對于受王某某指使實施生產行為的雇工,綜合考量其參與程度、違法所得、認罪態度等因素,作不起訴處理。對于夫妻共同經營的經銷商,根據夫妻分工不同,區分主從犯,對主犯提起公訴,將作用較小的人員依法認定為從犯,作不起訴處理。三是創新賠償機制,幫助權利人挽回經濟損失。及時告知知識產權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依法保障其實質性參與訴訟。加強釋法說理,促成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對于無法達成賠償協議的,告知權利人有權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準計算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獲利,為民事訴訟中賠償金額確定提供參考。

本案中部分假冒管道配件產品系通過上海、寧波等地建材市場內的正規經銷商店進行銷售,隱蔽性強,消費者難以分辨。犯罪行為既侵犯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消費者利益。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依托知識產權保護長三角一體化協作機制,聯合當地檢察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跨區域協作,實地走訪調研。針對行業監管漏洞,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行政機關加強行業監管和社會治理,優化市場營商環境。

檢察官到某建材市場開展實地調查

【典型意義】

(一)準確把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產業化特征,實現全鏈條懲治和罪責刑相適應。檢察機關根據侵犯商標權犯罪的鏈條化生產和跨區域交易模式,緊扣標識、包裝的來源及成品去向,全面分析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協同公安機關深挖上下游犯罪人員。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各環節人員的犯罪行為、參與程度、違法所得等因素,準確評價各自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依法嚴懲制假造假源頭,對犯罪情節輕微、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出違法所得的人員依法寬緩處理。

(二)多維度深化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全面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應當保障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通過及時告知權利人有權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積極推動訴前調解等方式,降低維權成本。針對民事訴訟中權利人損失難以認定的情況,根據刑事案件在案證據準確計算非法獲利,為確定民事賠償數額提供參考,助力權利人維權。

(三)加強跨區域檢察協作,合力維護消費者權益。涉案管道配件產品使用廣泛,與群眾日常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檢察機關加強跨區域協作,堅持治罪與治理相結合,針對案件辦理中反映出的行業治理問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助推從個案辦理到行業治理,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檢察辦案在服務創新發展、優化營商環境、保障民生利益方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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